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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833999A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之興建、設置及管理有所
遵循,並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里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社區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管
理機關為活動中心所在地區公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活動中心,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設於臺南市公立學校或公有建築物共用之活動中
心。二、依本辦法興建、設置及管理之活動中心。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區公所管理之活動中心。活動中心名
稱,應冠以區名及所在地里、社區名或地名。
第 四 條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非屬市有土地者,並應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同意書;
土地使用有變更編定之必要者,亦同。
第 五 條 活動中心以三至五里、社區共同使用為原則。同一里、社區內已設有活動中心者,不得再興建;附近
之里、社區已設有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活動中心之興建或設置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研訂具體興建或設置計畫,並備妥地籍圖、土地
登記簿謄本、工程概算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 七 條 活動中心之報廢或變更使用,應由區公所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活動中心經本府
核准報廢者,區公所應拆除該活動中心,完成拆除前禁止使用。
第 八 條 活動中心各項設施,區公所得指定里長、里幹事或公務體系適當人員,負責實際之管理及維護工作。
但社區活動中心,區公所得另委由適當之人民團體為之。
第 九 條 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一、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社區發展協
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二、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第 十 條 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或特殊公務需求外,不得供人留宿及設立戶籍。
第 十一 條 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附表一之申請書於五日前向所在地區公所或管理人員申請。但經區公所同意者
,不在此限。區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總費用二倍之保證金,申請人繳納後始得使用。
第 十二 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
自行負責處理。
第 十三 條 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區公所得依附表二收取或視實際情形以不低於附表二之計價方式另訂收費標準。
第 十四 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經區公所核准後,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
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或管理人員辦理註銷或
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 十五 條 申請人使用後,經區公所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
,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
第 十六 條 活動中心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或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
報、社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經區公所認定屬公共、公益性質等活動者,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第 十七 條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
法處理;造成公物損害者,並應照價賠償: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
慮。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五、活動影響週邊鄰
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七、蓄意破壞公物。八、其他違反各該
活動中心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區公所應將活動中心之開放時間及場地使用管理規定,張貼於公告欄。活動中心每週開放時數不得低
於二十小時。但因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十九 條 活動中心所收取之費用,應全數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由區公所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辦理
為原則。
第 二十 條 活動中心所需基本水電費及相關設備管理維護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二十一條 活動中心之財產設備,由區公所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法規辦理財產登帳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附表一 編號: 臺南市 區 里(社區)活動中心場地
許可使用申請書 申
請日期: 年 月 日活動中心名稱 參加活動人數 冷氣使用情形 用途說明 使用日期時間         上 (星期 )        
上 (星期 )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止      下        
 下   茲向 貴所申請許可使用      里(社區)活動中心,自願遵守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
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由 貴所立刻廢止許可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
退還,並接受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絕無異議: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
全顧慮。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五、活動影響
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七、蓄意破壞公物。八、其他
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    此 致臺南市 區公所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申  請  人 姓 名: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地 址:電 話:管理員 出納 承辦員 會計 承辦課長
 區長 應繳金額 場地使用費:冷(暖)氣 費:保 證 金: 審查意見 合計 新臺幤 元整備註:本申請案經許可使用後
,申請人如有違反申請書及『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時,本所得廢止許可
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使用之場地並應回復原狀,否則所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本所並得依行政執行
法規定逕予強制執行。 附表二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類型(實際使用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 場地使用費 第一級區 第二級區 第三級區大 型(三百零一以上) 四百五十 三百 一百五十中 型(一百
五十一以上至三百以下) 三百 二百 一百小 型(一百五十以下) 一百五十 一百 五十備註:
一、場地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各區活動中心每小時收費下限如表列數
額。
二、各場地如有使用冷(暖)氣者,其收費金額下限如下:(一)冷(暖)氣機使用費均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每台噸
數五噸以下收費一百元;六噸至十噸收費二百元;十一噸以上收費三百元。(二)使用中央空調者,其使用空間
可明確劃分,依該隔間冷(暖)氣噸數收取;其使用空間無法明確區隔,以總噸數收費。
三、各活動中心如有提供停車場地者,每輛車得酌收場地使用費,每小時收費下限為十元。四、各區依人口密
度劃分級別,轄區內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計算範例如下表。
區 域級 別 所轄區域第一級區 東區、北區、中西區、安平區、永康區、南區、新營區、安南區。第二級區 佳里
區、仁德區、歸仁區、安定區、麻豆區、善化區、下營區、西港區、新市區、新化區、關廟區、鹽水區、學甲
區。第三級區 將軍區、柳營區、後壁區、六甲區、官田區、山上區、北門區、白河區、七股區、玉井區、東山
區、大內區、楠西區、左鎮區、龍崎區、南化區。場地使用費
計算範例:
一、申請使用○○區(屬第三級區)○○里(社區)活動中心,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場地使用費下
限為二百元(冷暖氣費及停車場地視有無使用收費)。
二、申請使用○○區(屬第一級區)○○里(社區 )活動中心,面積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則六
小時場地使用費下限為二千七百元(冷暖氣費及停車場地視有無使用收費)。

附表一                                                       編號:
臺南市  區  里(社區)活動中心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中心
名稱
 
參加活
動人數
 
冷氣使
用情形
 
用途說明
 
 
使用
日期時間
                上 (星期     )            上  (星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止
                  下                  下
 
  茲向 貴所申請許可使用      里(社區)活動中心,自願遵守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
置使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由 貴所立刻廢止許可使用,所繳費
用不要求退還,並接受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絕無異議: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慮。
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
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蓄意破壞公物。
八、其他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
    此 致
臺南市    區公所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管理員
 
出納
 
承辦員
 
會計
 
承辦課長
 
區長
 
應繳金額
場地使用費:
冷(暖)氣 費:
保  證  金:
審查意見
 
合計
新臺幤                     元整
備註:本申請案經許可使用後,申請人如有違反申請書及『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
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時,本所得廢止許可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使用之場地並應回復原狀
,否則所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本所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逕予強制執行。

 

附表二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類         型
(實際使用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場地使用費
第一級區
第二級區
第三級區
大         型
(三百零一以上)
四百五十
三百
一百五十
中         型
(一百五十一以上至
三百以下)
三百 二百 一百
小         型
(一百五十以下)
應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