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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路邊專用停車識別證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符合行動不便者)。

3.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勿附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4.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汽車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計程車為限。若車主非身障者本人,須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現戶全戶),以證明同戶籍)。

 ※若汽車駕駛執照及汽車行車執照之持有人有更名,請至臺南市監理站換發新證(06-2696678)。

  5.身障者本人開車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家屬開車:申請者為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如下:

(1)同址同戶,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現戶全戶)(身心障礙證明、汽車駕照、汽車行照,三證持有者都需同戶籍)。

(2)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同上資料,另須檢附與身障者本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7.身障者本人及代辦者印章(身心障礙者或代辦人無法簽名時須攜帶,郵寄辦理者請直接於

    申請表蓋章)。

8.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身分證影本及委託申請書並帶身心障礙者印章。

  9.計程車需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10.非本國籍之親屬須提供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需有記事。

 11.除初次申請者免附舊有停車證,換發、換車、遺失補發均須繳回舊有停車證,若無法提供舊有停車證者,則須附上補(換)發遺失切結書。

 1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證明:

  (1)請使用最新換發的身心障礙證明,已過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為無效資格,請繳回社會局或各區區公所。

(2)身心障礙證明之背面須註明有符合行動不便認定或符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之字體或經由公所透過資訊系統查詢社政評估鑑定結果符合(行動不便者)始能申請,依101年7月11日新制證明規定,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均可申請。

(3)身障者須戶籍地設於臺南市,收件為逕向戶籍地區公所(代為收件)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2.汽車駕照:

 (1)提供之證件持有人更名,請先至監理站換發新證,未更名之駕照為無效證件。

        (2)申請駕照種類,至少須普通小型車以上。

        (3)請勿使用普通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申請。

 (4)若所附汽車駕照之證件為外籍人士,且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先至監理站更換新證。如前2碼為英文字母+8碼阿拉伯數字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須更換為中華民國汽車駕照號碼,才為有效證件。

3.汽車行車執照:

(1)提供之證件持有人更名,請先至監理站換發新證,未更名之行照為無效證件。

(2)申請停車證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及計程車為限。
惟以計程車申辦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障者本人,並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方得辦理。

(3)自用小貨車及登記為公司所有營利用車輛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4)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應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專用牌照請逕洽臺南市監理站申請(06-2696678),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將有罰鍰且逾期六個月以上者,監理站將註銷其牌照。※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將有罰鍰且逾期六個月以上者,監理站將註銷其牌照。

4.全戶戶口名簿:

(1)若為影本申請,須影印封面上有戶籍地址,及內頁有所附證件戶內人口之親屬。

(2)提供之證件持有人,須與身障者同一戶內,戶口名簿內頁可以看出關係連結,地址一致;若無法,則須附可連結者之相關證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如婆、媳各一本,連結者為兒子、老公,附上連結者身分證正、反面就可看出母親名字、配偶名字。

(3)外配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且戶口名簿內之配偶處有載明外配姓名。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期間之認定,為申請收件日往前推三個月內才有效。

(2)提供之證件持有人,須與身障者同一戶內(身心障礙者、駕照持有人、行車執照持有人)。

(3)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須附身心障礙者及申辦家屬之二張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可看出關係連結,且地址要一致。若無,須附可連結者之相關證件(其他家屬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外配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內之配偶處有載明外配姓名。

 

八、使用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本人之親屬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一張為限。

(2)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3)持有永久效期無須換證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當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屆期時,仍須持應備證件,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換發。持超過期限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占用身障者專用停車格位。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故、戶籍遷出本市、身心障礙資格消失、更換車號等未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6 條規定申請資格時),本識別證即失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應將原申領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戶籍遷出本市者,須依規定至新戶籍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重新辦理。

(5)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掛有專用牌照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完整呈現並放置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且不可遮蔽發證單位、有效期限、車牌號碼、編號等查驗資訊,以供查核驗證。 

(6)停放路邊停車格位時,須擺放有效之身心障礙者專用識別證,在本市方享有優惠。其他縣市停車優惠依其行政單位規定收費辦理。

(7)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限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時持用,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