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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關廟區公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資料處理作業要點

臺南市關廟區公所

資訊設備報廢變賣資料處理作業要點
103年10月24日訂立
一、 本所為加強資訊安全避免資訊機密外洩,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及變賣之資料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公務機密或個人權益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三、 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申請報廢並應清空硬碟資料,避免資料外洩。
四、 辦理資訊設備報廢時,應向財產管理人員申請,依財產報廢程序辦理,並由本所資訊管理人員協助確認設備是否堪用。
五、 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處理,其作業流程及注意事 項如下:
(一)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減損變賣經簽准同意再經財產報廢程序辦理完成後,應由保管人先自行清空 電腦硬碟資料,可選擇將該硬碟拔除後加以物理性破壞(例如以鐵鎚敲擊使其變形、鑽孔破壞)或使用軟體 File Shredder (電腦資料清除軟體)清除資料後移交資訊管理人員進行實際勘驗。
(二)若報廢筆記型電腦,因其硬碟拆卸困難,則請財產保管人將整台筆記型電腦連同「電腦資料清除確認單」送交資訊管理人員進行硬碟銷毀作業。
(三)資訊管理人員於勘驗後,通知保管單位取回已完成勘驗程序的硬碟、筆記型電腦連同申請單,以續完成財產報廢程序。
六、 已完成報廢程序且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藏室妥善保管, 一併報廢或變賣。
七、 本要點如有未儘事宜得隨時補充。
八、 本要點於奉區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