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2年度臺南市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0日衛部保字第1110128359號函暨臺南市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辦理。
二、旨揭計畫自本(112)年3月27日開始辦理至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請貴院(所)加強宣導並協助符合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戶籍設籍於臺南市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戶籍設籍於臺南市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設籍臺南市且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
四、補助項目:
(一)掛號費。
(二)健保部分負擔。
(三)住院膳食費。
(四)救護車費用。
(五)健保欠費。
五、申請文件限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第(三)條件者,需檢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二)申請補助項目(一)-(三)項者,需提供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正本」;惟申請補助項目第(四)項者(救護車費用),除需提供救護車公司開立之收據正本外,並需檢附「急診醫師開立之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或強制就醫證明」;申請補助項目第(五)項者,需提供健保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不含滯納金)。
六、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之醫療收據正本(補發副本及影本均不予補助)或112年度健保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健保欠費期間由健保署自行作業,本局不予限定),皆可提出申請本計畫之補助項目。
七、112年度本計畫未執行前,如有民眾持醫療收據至本市各衛生所申請補助時,請務必詳細審視民眾之申請資料及醫療收據日期,並詳細告知112年度本計畫之醫療收據期程為自112年1月1日起之醫療收據正本(111年度之醫療收據不予補助),以免造成民眾誤解及爭議。
八、112年度計畫結束前若經費已用罄,建議以下協助方式:
(一)至衛生所申請部分:請積極轉介社福單位尋求社會救助。
(二)醫院欠費部分:請醫院尋求民間救助團體予以補助。
五、申請文件限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第(三)條件者,需檢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或區公所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
(二)申請補助項目(一)-(三)項者,需提供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正本」;惟申請補助項目第(四)項者(救護車費用),除需提供救護車公司開立之收據正本外,並需檢附「急診醫師開立之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或強制就醫證明」;申請補助項目第(五)項者,需提供健保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不含滯納金)。
六、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之醫療收據正本(補發副本及影本均不予補助)或112年度健保署補發之欠費繳款單正本(健保欠費期間由健保署自行作業,本局不予限定),皆可提出申請本計畫之補助項目。
七、112年度本計畫未執行前,如有民眾持醫療收據至本市各衛生所申請補助時,請務必詳細審視民眾之申請資料及醫療收據日期,並詳細告知112年度本計畫之醫療收據期程為自112年1月1日起之醫療收據正本(111年度之醫療收據不予補助),以免造成民眾誤解及爭議。
八、112年度計畫結束前若經費已用罄,建議以下協助方式:
(一)至衛生所申請部分:請積極轉介社福單位尋求社會救助。
(二)醫院欠費部分:請醫院尋求民間救助團體予以補助。
九、相關申請表、申請流程、宣導海報及衛生所自主管理表(收件名冊、初審自主檢核表、衛生所送件簽收單)請逕至本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為民服務窗口/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專區查詢下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