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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為辦理115年6月下旬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事宜(畜牧)

說明: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暨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15年6月29日南市農畜字南市農畜字第1151012144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辦理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畜牧全品項(含畜禽及畜禽舍、堆肥舍)。
  三、申請期限:115年6月28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地點時間:本所農建課,上午8點至下午5點(12~13點午休),假日不受理(工作日)。
  五、請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印章、畜牧場登記證、化製合約書、獸醫師合約、畜舍使用執照、配置圖。  
  六、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