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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申請公告

一、申請日期:緩召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儘後召集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二、申辦單位: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向本所民政及人文課(兵役)提出佐證申請。
三、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13年度延長時效申請作業。
四、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