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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閱覽「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21」臺南市投票權人名冊

依據:
一、公民投票法第24條。
二、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
三、公告事項:
(一)閱覽期間: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共計三日,請於區公所上班時間前往查閱)。
(二)閱覽地點:臺南市各區公所。
(三)請各投票權人踴躍前往閱覽,如有發現任何錯誤或遺漏,請於公告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以憑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並不得抄寫、複印、攝影、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