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辦理。二、臺南市116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116年1月1日公告,為使調整作業及評議過程公開化、透明化,並使地價評議結果更客觀、合理,於地價評議前,由各地政事務所按其轄區舉辦旨揭說明會,受理各界意見,作為提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