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14條之1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毒物,違者可依動保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二、動保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