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因應疫情申請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資格及應備文件
依據衛福部109.04.24修訂版
急難事由
適用對象
應備相關證明
備註
1-3
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
因疫情而死亡無力殮葬者
死亡證明(載明死亡原因)
5-3
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影響。(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1. 從事作業之佐證文件
2. 無法從事工作之切結書
備註:以上各項皆須評估有「生活陷困」之事實才可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