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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13年度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受理申請公告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服務提供單位資格: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前項提供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應有獨立空間及床位,平均每人寢室之樓地板面積應至少有五平方公尺。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應至少有三點三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

三、服務提供地點:臺南市(含三十七區區域)。

四、計畫內容:

(一)服務型態:

臨時照顧服務: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服務:連續受托日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二)補助項目:

臨時照顧服務:1小時以新臺幣250元計,全日最高新臺幣1,800元計。

短期照顧服務:全日最高新臺幣1,800元計。

(三)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本局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本局補助90%,身心障礙者負擔10%。

一般戶身心障礙者,服務費本局補助百分之70%,身心障礙者負擔30%。

五、申請期間:符合資格者,若同意與本局簽約者,請於112年12月8日前,送已印用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合約書」一式三份(請蓋騎縫章),以利本局憑辦。

六、受理單位及窗口:各地區公所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 分機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