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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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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陸配偶來台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A內容
(一) 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大陸配偶持有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灣地區居留滿四個月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不受在台居住滿四個月之限制,自受雇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 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應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起,以眷屬身分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Q申請急難紓困,需要什麼條件呢?
A申請資格: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1.申請書、通報表各1份。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
3.申請事由相關證明(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 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等)。

Q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條件為何?發放金額為何?已領有本津貼者是否可請領其他津貼?
A一、依「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訂之。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年滿65歲,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國內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調查當月之交易價格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生活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放金額:1.符合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8,329元。2.符合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4,164元。
•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本津貼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耑此,已領有本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前述之津貼。

Q如何申請身障證明?
A(一)請申請者檢附下列證件至區公所社會課填寫鑑定表
1.一吋照片2張(3個月內)。
2.身分證。
3.戶口名簿。
4.印章。
5.後續鑑定加附舊手冊。
6.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將鑑定表拿至指定醫院作鑑定,完成後由醫院直接送至衛生局再轉社會局核發手冊。
 

Q退伍令遺失申請補發,須準備何種證件?
A退伍令遺失應備妥下列證件:
1、 本人身分證(正、影本)各乙份
2、 本人印章
請向權責單位為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地址為臺南市長榮路五段393號,電話:(06)2814530,傳真:(06)2514193,申請約一至三個工作天。

Q常備役體位役男如何申請一般替代役?
A 依內政部公告申請時間於「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資料後,由役男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件至區公所申請(家長代辦須備役男填妥之委託書)。

Q辦理歸鄉報到應檢具那些證件?
A應攜帶服役單位所發離營證件(退伍令、停役令)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本人及召集通報人印章、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