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辦理臺南市胡(芝)麻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事宜。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11月13日農糧字第1131027398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胡(芝)麻:每公頃救助3萬元。
三、申請期限:113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地點時間:本所農建課,上午8點至下午5點(12~13點午休),假日上午8點至下午4點(中午亦受理)。
五、請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3個月內);若土地為承租者需檢附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印本。
六、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