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損失補償金發給原則
發布時間:2017/7/6 上午 11:22:11
發布單位:登革熱防治中心 106.2修
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 稱本局)為補償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及行政執行法之授權所執行各項防疫措施致民眾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之損失,特訂定本原則。
前項補償請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知有特別損失後二年內向本局 提出請求,如自特別損失事件發生後逾五年者則不得為之。
二、對於特別損失事件之請求, 應於收到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決定是否補償。
三、依本原則申請損失補償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 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轄區衛生所或本局業務科(ICS期間由業務科受理)提出;其有代理人者,並應 提出委任書等證明文件。
四、為審議損失補償事件,本局得設置特別損失補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由局長指定適當人員組成之。
前項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應作成紀錄。
五、防疫損失補償金發給之處理 流程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損失補償金發給原則處理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二),申請補償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以下者,由本局及各轄區衛生所受理並經審議小組審議後補償之;
申請補償金額逾新臺幣壹萬元者,依國家賠償程序辦理。
申請補償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 下者,由本局各轄區衛生所受理,因果關係明確者,得請二家廠商估價,以廠商估價之最低價助其回復原狀或給予補償金。
前項損失補償,以實際所受之特 別損失為限。
六、前點補償請求經本局拒絕補償,或自提出申請之日起逾60日不能決定補償,申請人得逕提起訴願。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