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保鞭炮機借用及管理計畫
一、訂定目的:
為深化低碳城市之作為,藉由提供環保鞭炮機,讓本市宗教團體
及民眾(以下簡稱借用者)在辦理民俗遶境、宗教慶典、開業落
成、婚慶活動時達到不施放傳統爆竹煙火之目的,更期望能推
而廣之,在兼顧本市民俗傳統文化及空氣品質之維護上達到雙
贏,爰訂定本計畫。
二、借用範圍:宗教慶典及各類吉慶活動。
三、借用期限:自出借日起算,原則上以7日為限,必要時得視借用
單位用途及目的延長之。
四、借還程序:
(一)借用流程:
(1)借用者親自至區公所填寫申請書。
(2)區公所審核申請書。
(3)清點檢查設備。
(4)設備操作說明。
(5)完成借用(自行或由公所協助載運至使用地點)。
(二)准駁順序:
借用者最遲於活動3日前提出申請;若同時多人申請,在其
他區公所無法支援的情況下,以申請之先後順序准駁之。
(三)設備保管:
借用者於借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
有問題應立即反應,一旦載運出區公所,衍生之毀損問題,
由借用者自行負責;歸還時亦同。
(四)歸還流程:
借用者將本設備載運至區公所,經區公所清點檢查設備無誤
後完成歸還程序。
五、保管與使用:
(一)借用者應善盡保管責任,避免本設備受到污染,並應遠離易
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借用本設備若逾越借用期限仍未歸還者,得視同設備遺失,
並依第六點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六、遺失損壞處理與賠償:
(一)借用者使用本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將本設備歸還,如係人為
因素之損壞,借用者須負賠償責任。
(二)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須購置同廠牌規
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如以現金賠償,則以
當初採購購入價格計算。
七、其他注意事項:
遇有特殊情形,區公所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
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並須配合辦理;如未依通知期限歸還,依第
五點逾期方式處理。
八、保管設備之區公所每月應填報「臺南市○○區公所環保鞭炮機借
用成果彙整表」,以日為單位,於次月25日前報送臺南市政府民
政局。設備有須維修或耗材須補充更換者,由各該公所業務費項
下支應。
九、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