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寺廟負責人
申請說明
申請方式:申請人檢齊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規定表件向區公所申請 寺廟完成登記,始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依據寺廟登記證表,得將動產、不動產登記為寺廟所有。主管機關參據登記表登載內容,輔導寺廟運作。
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寺廟登記概況表(含沿革) 3.法物清冊 4.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含公告用名冊及證明文件) 5.願任信徒或執事同意書 6.組織或管理章程 7.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 8.信徒(委員會)或執事會議紀錄 9.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10.房屋使用執照(寺廟用途) 11.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12.寺廟建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13.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14.依土登§104註記者,更名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15.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領件方式
臨櫃或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