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3年3萬5575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113年73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