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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資格鑑定及證明申請

申請說明

1.臨櫃申請:
於戶籍所地區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發給「臺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2.郵寄申請:
若因特殊狀況,無法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可採取郵寄申請(臺南市身心障礙鑑定申請郵寄服務流程圖)。

3.線上申請: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點擊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3.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4.申請人印章。 5.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6.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領件方式

臨櫃或郵寄交付「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備註

1.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2.不便臨櫃領填表者,可下載申請表,參考填表說明完整填寫且簽章後,連同應備文件及回郵信封一併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信封請註明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公所完成程序後將申請表及鑑定表以所附回郵信封以掛號郵寄回復,並請盡快進行下一階段鑑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