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條件:兒童未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 2.檢附文件:(1)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2)兒童戶口名簿。(3)申請人其中一方郵局存摺影本、兒童戶口名簿。(4) 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3.申請地點:請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申請條件:
兒童未送托與政府簽約合作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