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影響。(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 - 遭暫停營業之失業員工(無法依稅籍資料予以產業紓困者) ,致生活陷困
| - 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之證明
- 無法提供工作證明,則檢附切結書
| - 得免實地訪查(如有疑問或顯有不實陳述時,可予訪查或得調閱財稅相關資料)
- 照顧者定義: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照顧者係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 生活不能自理定義: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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