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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受理申請單位:本所社會課

二、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三、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4,230元)

2.動產:每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113年每戶不超過369萬元 (包含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應備文件: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含詳細記事之最新資料)(※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