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民若遭逢特殊境遇(喪偶、家暴、 離婚、未婚生子、重大事故等事件),可洽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及教育等補助),由里幹事或社工了解實際情況予以救助,亦歡迎有需求男性民眾勇於提出申請 。
法令依據: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要點
申請對象:
-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證件:
- 申請人印章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 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如:家暴證明、媽媽手冊、在監證明等等)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相關檔案:
臺南市兒童少年及特殊境遇家庭福利補助申請調查表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109年1月15日修訂)
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要點(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