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17條
- 臺南市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
服務對象:
- 遊民就是俗稱街友,係指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
- 街友戶籍、身分經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具榮民身分,由當地榮民服務處辦理安置。
- 非本市市民,轉知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
- 屬本市市民,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監護人或保護人時,通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監護人或保護人領回。經通知而拒不領回,涉有遺棄之行為者,由本府社會局會同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街友為更生人,應結合更生保護會提供出獄後輔導。
服務項目:
- 提供臨時及短期安置服務。
- 提供餐食、沐浴等人道關懷服務。
- 協助就醫及醫療補助。
- 就業媒合服務。
- 協尋家屬、協助返家。
- 協助補辦證件。
- 相關社會福利服務申請及轉介等。
- 輔導儲蓄理財。
- 協助或陪同租屋等。
- 行動沐浴車服務:提供定點定時盥洗服務。
洽辦單位:永康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範圍:永康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街友
連絡電話:(06)311-0232
相關檔案:
臺南市遊民安置及輔導辦法-1071005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