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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補換發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領有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服務窗口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說明

1.區公所填具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轉送本府辦理。 2.市府社會局填具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後,直接辦理補發。

應備證件

1、身分證及戶口名簿(2擇1)或戶籍謄本影本(未滿14歲者)。 2、彩色照片2張。 3、換發應檢附原手冊或證明。(遺失者免附) 4、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委託人印章,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領件方式

市府製發手冊送公所,由公所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