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且失能等級七級以上者。 3.領有本市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且失能等級七級以上者。 4.本市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以下列冊低、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且失能等級七級以上者。
服務窗口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點擊開新視窗)社會課
申請說明
申請方式:受託老人或家屬備妥申請本安置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提報市府社會局派員訪視符合規定者,轉各受委託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應備證件
(一)安養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2.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3.低收入戶證明。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長期照顧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2.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書或公文。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6.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需檢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 (三)護理機構: 1.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 2.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證明書或公文。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6.檢附區域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病情概況及需求,若有呼吸衰竭並使用呼吸器者,不予申請收容照顧)。
領件方式
函覆核定結果、社會局撥款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