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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法令依據
辦理時限:工作日21天(扣除例假日),因須公文通知會勘及等待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水利會歸仁工作站、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利局等單位回函,通常需一星期至二星期內完成。
 
應備證件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包括審查表、土地勘查委託書、會勘紀錄表)。 2、計畫書: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十一、其他,如特定農業區須說明無可避免使用之理由等、、、。 3、分區使用證明書(都市計畫外土地免附)。 4、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 5、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6、位置圖及配置圖(配置圖比例為1/500)。 7、該筆土地若有其他持分所有權人,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注意事項
1、備齊應檢附文件及填寫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及需檢附文件一式三份)。 ※本所備有申請表格供民眾索取,亦可至”臺南市關廟區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 表格及查看填寫範例。 • 帶齊應備文件至本所農業及建設課,服務人員可指導民眾如何填寫表格。 2、請至農業及建設課繳款後掛號申請書圖,收據於同意書准否時隨文附上。 ※轉送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審查之申請書圖,收據於函轉副知公文時隨文附上。 收費標準:每申請一項設施為新台幣200元整,審核合格核發一份同意書。 (以設施項目計費,申請每項設施皆為新台幣200元整,不以土地筆數計費。) 3、收件後發文約定日期現場會勘(非土地所有權人會勘應檢附委託書)並拍照存證。 4、審核合格後核發同意書,不合格者駁回,依規定不退所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