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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名額公告

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名額之公告
一、 申請受理期間: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 受理名額:1名。
(申請非即獲補貼資格,須與公告期間所有申請人比較積分)。
三、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申請資格:設籍且購買及實際居住本市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五、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各一份。
(五)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六)土地與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

六、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及補貼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 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七、 補貼方式:
(一)申請經審核通過,由區公所彙整造冊並檢附申請人該季繳款證明書、領款收據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按季撥入申請人之金融帳戶。
(二)補貼自公告申請期間首日之月份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