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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和花蓮縣之花蓮市、壽豐鄉、吉安鄉、新城鄉及秀林鄉:本辦法第6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臺中市:胡麻、西瓜、梨、芋、苦瓜、青蔥、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整體結構)及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整體結構)。
(三)宜蘭縣:西瓜、番石榴、青蔥。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7月27日至8月5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公告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如附表1)。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報本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種植客觀文件之一,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1、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2、農民依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3-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