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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養殖類)臺南市地區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事宜

說明: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暨農業部113年7月28日農漁字第1131512941號公告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魚塭養殖、牡蠣養殖等全品項
  三、申請期限:113年7月29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地點時間:本所農建課,上午8點至下午5點(12~13點午休),假日上午8點至下午4點(中午亦受理)。
  五、請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印章、陸上魚塭登記證、水權、放養量申報資料。  
  六、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