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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案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8月8日台內宗字第11301326261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8月8日南市民宗字第113132626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2年延長為4年,請貴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三.修正案刊登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如需修文內容,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