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間: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0月18日止。申請地點: 受災農地所在區公所。申請附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與農漁會或郵局存摺。受災土地所有權狀或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承租土地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