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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烏山頭水庫灌區112年第二期稻作第3~6組實施全面節水停灌,稻作相關產業全面節水停灌救助作業

救助對象:認定方式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本(112)年7月21日前設籍於本年第2期作公告全面節水停灌實施範圍(下稱實施範圍)當縣市代耕業者且代耕土地亦坐落所設籍縣市實施範圍內者。
(二)從事整地、插秧及收穫等三項作業之專職代耕業者,自耕或兼營代耕未達10公頃均不予納入。
(三)使用農機具須申請者自有,且於本年7月21日前於公告實施範圍當縣市登錄農機使用證管理系統有案並在有效期限內,另新品購置時間限6年內,中古品限3年內;救助機具之作業能量為曳引機60馬力以上、插秧機8行式以上或收穫機6行式以上之ㄧ者。
(四)本年曾申請第1期作停灌水稻代耕業者救助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本次救助申請不受前款農機使用證發證日期、新品及中古品農機購置期限限制(申請人及農機須與第1期作皆相同,且須檢附農機證正本供查核有效期限)。
三、本次救助標準:按整地、插秧及收穫等三項作業之經濟經營規模、收費及成本等,分別訂定救助標準。
(一)整地:曳引機60馬力以上未達90馬力者,每臺最高救助15萬元;90馬力(含)以上者,每臺最高救助20萬元。
(二)插秧機每臺最高救助10萬元。
(三)收穫機每臺最高救助20萬元。
(四)單一業者每項代耕機具限救助1臺。
四、救助面積上限:
(一)各代耕機具申請救助面積按其經濟經營規模計算,曳引機60馬力以上未達90馬力者,以30公頃為上限計算,90馬力以上者以40公頃為上限計算;插秧機及收穫機均以40公頃為上限計算。
(二)倘業者申請單項代耕作業面積未逾經濟經營規模面積,按各申請面積占經濟經營規模面積比例核予救助金;倘申請單項代耕作業總面積逾救助面積上限,依實施範圍分級或其他方式比例核減各業者救助金額。
五、受理申請時間:
(一)本年8月10日至8月28日,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止(不受理郵寄,遇星期日不受理),逾規定申請時間概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地點:向實施範圍內設籍縣市所轄農糧署當地分署(辦事處)辦理。
(三)受理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件1)、實際代耕農地清冊(包括土地地段地號、面積、委託人姓名及電話,附件2)、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及代耕機具農機使用證正本。本年度曾申請第1期作停灌水稻代耕業者救助並經審核合格者,倘本次代耕土地資料同本年第1期作土地資料,得以切結書具結依第1期作土地清冊進行審核,免附本年第2期實際代耕土地清冊。
六、曳引機、插秧機、水稻聯合收穫機,新品購買6年內,中古3年內,在公告停灌區內土地有提供代耕服務,自8月10日起到28日止,受理時間早上8:30至下午17:30(中午不休息),並提供禮拜六收件服務,洽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