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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一、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各階級除役年齡如下: 
1.二級上將:70歲(民42年出生)。
2.中將:65歲 (民47年出生) 。
3.少將:60歲(民52年出生)。
4.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54年出生)。
5.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62年出生)。
6.志願役士兵:45歲(民67年出生)。
7.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 (民76年出生) 。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自113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