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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課程」

本所於11年5日敬邀得智法律事務所侯信逸律師擔任講座講師,藉其豐富的專業經驗,加強公所同仁對兩公約人權的認識。 課程案例分享:阿旺為報復前貿易公司主管阿華,向執法人員志雄表示,阿華利用貿易走私毒品,兩個月內可能會有一筆大交易。志雄為即時破案,未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私下透過管道監聽阿華電話。本案志雄未依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得到法院核可進行通訊監察,其違法監聽電話20天之行為即屬對阿華之通信進行非法侵擾,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對阿華隱私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