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申請方式:臨櫃 一、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廢止原使用許可外,並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 未依核定之範圍臨時使用道路。 (二)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 因天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項。 (四) 牴觸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五) 從事烤肉活動。 (六) 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二、申請人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僱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並於使用範圍樹立明顯警示標誌,夜間同時置放警示燈。 三、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自行清理垃圾,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環境保護局或各區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四、對於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並禁止設置固定路障,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
應備證件
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可至申辦現場填寫)
領件方式
公文
備註
申辦流程:(依申請範圍區分)
☆原臺南縣31區:(此部分由區公所辦理)
☆原臺南市六區(東區、中西區、北區、南區、安平區、安南區): 民眾可至當地派出所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由派出所逕自傳真予工務局(養護工程科)核准路權使用申請並覆知警察分局進行後續審理,最後由警察局通知民眾審理結果。 PS:如申請理由為「選舉造勢活動」者,建議直接至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科填寫申請書。
☆市道: 民眾至當地派出所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由派出所逕自傳真予工務局(第二或第三工務大隊)核准路權使用申請並覆知警察分局進行後續審理,最後由警察局通知民眾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