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機關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監錄系統,指本所基於門禁管制、辦公環境安全及秩序維護等需求,設置之具有攝錄或即時監控功能之設備,其管理單位為本所行政課。
三、監錄系統應設置於機關出入口、民眾洽公區、收發室、檔案室或其他必要處所,不得針對特定隱私空間攝錄,且不得有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
四、非經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設監錄系統。
五、管理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指派專人負責:
(一)監錄系統之帳號權限存取控制:
1.使用者帳號不得與他人共用。
2.每年至少一次審查使用者帳號及角色權限。
3.人員職務異動、離職、退休,應於系統申請調整權限、廢止或停用該帳號。
(二)監錄系統之建置、管理、操作、巡檢及保養維修事宜。
(三)監錄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四)受理申請調閱、複製監錄資料事宜。
六、監錄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管理及授權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七、申請調閱或複製監錄資料,應填具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附件1),敘明事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經機關主管同意,向管理單位提出。
八、管理單位對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並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九、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規定收取費用。
十、調閱或複製內容僅提供當時現況參考,除核准之申請目的外,申請人不得對外公開散布或有違反法律規範之利用。未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衍生之爭議,申請人自負其責。